根据国家检验检疫局对进口集装箱拆箱鉴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全国各口岸拆箱鉴定的工作实际,贸易关系人一般按下列情况办理拆箱鉴定。
  1.原则上申请拆箱鉴定应在拆箱前提出。
  2.因故未能提前申请,在拆箱过程中发现残短的进口商品,应及时申请拆箱鉴定。

  3.拆箱过程中发现残短之商品,必须保留现场,不能将货物连同其包装、衬垫、加固等材料随意提走或处理。
  4.拼箱货在理货过程中发现残短,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鉴定时,必须提供理货公司签署的理货单。
  5.个别具备报验资格的场站,可视情况,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认可检验员,在检验检疫机构的授意下,可以协助处理一些情况不太复杂的残损事宜,过后将详细原始记录交检验检疫局审核认定,作为出证的参考材料。
  6.拆箱过程中未发现问题,但在拆箱后各环节中出现的货损,亦可凭有关方面要求向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
  7.卸船过程中由理货公司与船方共同签认的集装箱外观明显致残,其内货物受损可向检验检疫局申请鉴定。
  8.进境集装箱货物由于承运人原因未按 提单 或 舱单 交货,报验单位因通关或涉及 关税 事宜需要申请检验检疫局出证的,亦可提出鉴定申请。
  9.进境食品或动植物产品因冷藏箱之温度影响致残,应在拆箱前申请检验检疫局进行拆箱鉴定。
  10.出口集装箱货物因故遭国外退运,亦可在货物运抵后申请检验检疫局拆箱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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