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国内信用证,其实是一种独立的文件,尽管国内信用证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国内信用证管理办法办理。
国内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国内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国内 信用证条款 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 托收 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 托收 结算收款更有保障。此外,国内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与汇款和 托收 结算方式相比较,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
由于国内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货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
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国内 信用证条款 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取得货款,这样进货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
对于进货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货商来说,由于国内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手续繁、费用多
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尹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货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