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对外贸易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进口商在信用证中提出要求船公司证明(以下称“船证”)的情形,尤以来自中东和非洲地区的客户为多,所以单证从业人员必须对此进行恰当的理解和把握。船证通常由出口商或船方用英文制作,具体内容应以 信用证 中要求为准,所有船证必须签署。
   一、船舶本身的证明文件
  1. 集装箱船只证明(certificate of container vessel)。进口商或银行在合同/ 信用证 中规定货物须装集装箱船并出具相应证明的,可由受益人自行制作并加盖有关签发人的图章,也可在运输单据上加以注明。
   2. 船龄证明。有些国家/地区来证规定装载货物的船舶的船龄不得超过15年,受益人必须要求船代或 船公司 出具载货船只的船龄证明书(certificate to evidence the ship is not over 15 years old或is under 15 years of age),这样的要求主要目的在于禁止使用老龄船,保护货物运输安全。
  3. 船籍证明(certificate of registry )用于证明船舶所属国籍。
  4. 船级证明(confirmation of class)。有的信用证规定提供英国劳合社船级证明,如“clas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 shipment is made by a seaworthy vessel which are classified 100 a1 issued by lloyds or equivalent classification society”,劳合社的船级符号为lr,标志100a1,100a表示该船的船体和机器设备是根据劳氏规范和规定建造的,i表示船舶的装备如船锚、锚链和绳索等处于良好和有效的状态,对这样的要求我们通常应予以满足。国际上著名的船级社有英国劳合社 、德国船级社(gl)、挪威船级社(dnv)、法国船级社(bv)、日本海事协会(nk)、美国船级社(abs)等。
         二、运输和航行证明。
  1. 航程证明(certificate of itinerary)。主要说明航程中船舶停靠的 港口 ,一些阿拉伯国家开来的信用证中,往往要求在 提单 上随附声明一份,明确船籍、船名、船东及途中所经 港口 顺序,出口方须按要求签发此类证明并按证明中所述行驶、操作船舶。
  2. 转船证明书(certificate of transshipment)。出口方出具转船证明书,说明出口货物将在中途转船且已联系妥当,并由托运人负责将有关转船事项通知收货人。
  3. 货装具名船舶证明。如信用证要求:“a certificate from the shipping company or its agent stating that goods are shipped by apl”(意思是要求出口方提供由 船公司 或其代理出具的货装美国总统轮船公司的证明)。
  4. 船长收据(captain's receipt)。有的信用证规定,样品或单据副本交载货船只的船长带交进口商,并提供船长收据,如委托船长带去而未取得船长收据将影响出口商收汇,常见于近洋运输。
  此外船证还包括进港证明、运费已交收据、 港口 费用单(port charges documents)、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nor)和装卸时间事实记录等,由于政治原因,巴基斯坦和印度互不允许悬挂对方国旗的船舶靠岸,巴基斯坦港口还不接受来自南非、韩国、以色列和中国台湾的船舶,如要求出具相应证明的,出口方必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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