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船舶靠港后所进行的检疫被看作“例行手续”,而不影响装卸时间的计算。但在实际航运操作中,可以在运输合同中加入“检疫条款”,从而使检疫与装卸时间的计算之间发生紧密的联系。
随着船舶的大型化,越来越多的 港口 由于水深不足而不能满足船舶安全挂靠的要求,随之而来的是越来越多的大船减载业务,它同样与装卸时间发生着联系,它们之间会产生怎样的影响?
租约的订立
船舶双方订立了基于gencon 1994的运输合约,包含以下附加条款:
1.装卸时间自租家收到nor(准备就绪通知书)后6小时起算;受载期前一般不计算装卸时间,除非船舶已靠泊。
6.在装港,船方不能在受载日之前递交nor;除非得到租家的同意。装/卸港递交nor的时间为当地时间0时1分至18时。
12.检疫条款。如果船舶到达后检疫不能按时完成,船长应立即向 港口 当局提出书面抗议。否则,由此造成的时间损失不能计为装卸时间。
17.减载条款。如果在目的港需要减载,则减载时间计为装卸时间;装卸时间在锚泊或减载船安全挂靠后6小时计算;锚地或减载区域不能视为附加的 港口 或泊位;从减载区域到泊位的运输时间不计装卸时间。
装港装卸时间的计算
船舶3月4日2时30分到达装港,并立即递交了nor。8时30分靠泊,11时完成检疫;1时20分开始装货,5日19时50分装货完毕。
船方指出,装卸时间应自3月4日8时30分船舶靠泊时起算,3月5日19时50分结束。
租方认为,基于普通法以及附加条款第12条的规定,装卸时间应从3月4日11时完成检疫后起算。
评论:船方指出装港装卸时间自3月4日8时30分开始,这符合附加条款的规定。检疫直到3月4日11时才完成并不能否定2时30分所递交的nor的有效性。尽管第12条款中有关于“时间损失”的规定,但其成立需要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由于不能顺利检疫而造成的时间损失的存在与多少。但在本案中很明显无任何由于检疫而造成的时间损失产生,因此船方关于装港装卸时间的计算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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