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租船方式:主要有程租(voyage charter)和期租(time charter)两种。
(1)程租:它是船舶所有人按双方事先议定的运价与条件向租船人提供船舶全部或部分仓位,在指定的 港口 之间进行一个或多个航次运输指定货物的租船业务。又可分为:
1)单航次程租(single voyage charter),只租一个航次的租船。船舶所有人负责将指定货物由一 港口 运往另一港口,货物运到目的港卸货完毕后,合同即告终止。
2)来回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洽租往返航次的租船,一艘船在完成一个单航次后,紧接着在上一航次的卸货港(或其附近港口)装货,驶返原装货港(或其附近港口)卸货,货物卸毕合同即告终止。
3)连续航次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即洽租连续完成几个单航次或几个往返航次的租船。在这种方式下,同一艘船舶,在同方向,同航线上,连续完成规定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单航次,合同才告结束。
4)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coa)又称大合同。即只确定承运货物的数量及完成期限,不具体规定航次数和船舶艘数的一种租船方式。
(2)期租:是船舶所有人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方式,在这期限内,承运人可以利用船舶的运载能力来安排货运。租期内的船舶燃料费,港口费用以及拖轮费用等营运费用,都由租船人负担,船东只负责船舶的维修,保险,配备船员和供给船员的给养和支付其他固定费用。期租船的租金在租期内不变,支付方法一般按船舶夏季载重线时的载重吨每吨每月若干货币单位计算,每30天(或每日每月),或每半月预付一次。
(3)光船租船(demise or bareboat charter),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租船方式,也是按一定的期限租船,但与期租不同的是船东不提供船员,光一条船交租船人使用,由租船人自行配备船员,负责船舶的经营管理和航行各项事宜。在租赁其间,租船人实际上对船舶有着支配权和占有权。
3.租船合同又称租约,是载有租船订约双方权利和义务条款的一种运输合同。程租使用较广的有“标准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 party--dencon)简称金康合同。期租则有“标准定期租船合同”(uniform timecharter party-baltime)又称巴尔的摩租船合同。
程租合同的主要条款有:
1.合同当事人;
2.船名和船旗;
3.货物;
4.装卸港;
5.受载日和解约日(laydays and cancelling date);
6.运费(freight);
7.装卸费用的划分;
8.许可装卸时间(laytime,laydays);
9.滞期费和速谴费(demurrage and des patch money)。
期租合同的主要条款:
1.船舶说明( des cription of the ship);
2.租期(charter period);
3.交船(delivery of vessel);
4.租金(hire);
5.停租与复租(off hire/suspension of hire or onhire);
6.还船(redelivery of vessel);
7.转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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