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海运进口货物保险的基本做法
  我国进口货物一般多按fob或cfr条件成交,由国内各进出口公司负责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各进出口公司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签订海运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不论中央或地方,凡不带保险条件成交的进口货物,均应按这种预约保险合同办理保险。
  根据海运进口货物预允保险合同的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品名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如果投保人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根据预约保险合同规定,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原则上一般按cif价计算。因此,按 fob 和 cfr 条件进口时,为了计算简便起见,预先议定了平均运费率和平均保险费率,以便计算保险金额。
  计算公式是:
  fob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fob值×(1 平均运费率 平均保险费率)
  cfr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cfr值×(1 平均保险费率)
        2. 海运进出口货物保险的索赔
  当海运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必要的索赔证据,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提出索赔。
  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也有的则规定一定的免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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